按日加收滞纳金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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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1:15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 徐焰 杨小娴实习生杨晓)“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今天开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这些内容进行了分组审议。31万残疾人能就业 目前,我省有各类残疾人313万,其中城镇有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1万。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我省应安排29万残疾人就业,其中民政福利企业、民营福利企业、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集中就业的人数约为3万人,其余只能通过个体就业和分散按比例就业。 因此,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因岗位不适宜安排残疾人等原因,暂时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4亿保障金欠收 “收取就业保障金不是目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才是最终的目的。用人单位只有因岗位不适宜安排残疾人就业,才可以选择缴纳就业保障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申群善这样认为。但据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介绍,1998年-2002年,省本级单位应收缴保障金1.5亿元,实收1108万元,欠收近1.4亿元,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就业、培训、教育、扶贫等方面的工作。专户储存保障金 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保障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修正案(草案)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收取。用人单位应当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由负责收取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交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缴纳标准和具体使用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