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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3:33 人民网

  人民网太原11月26日电记者安洋报道:日前,太原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年将全面推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让贫困农民看得起病。

  《意见》规定,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配套,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这些大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恶性肿瘤、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结核病,以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救助方式还包括降低医疗收费,救助金标准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000元。其中,对于已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对象缴纳个人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将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因患大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同时,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的村民需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在申请医疗救助时,申请人需如实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村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基本救助对象救助款物领取证》或当地民政、劳动等部门出具的其它各类证明;医院的诊断书、出院证明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医疗费用明细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要建立规模不低于30万元的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农村医疗救助。财政、审计部门将对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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