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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 以创新求发展是证券市场必然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4:09 新华网

  我国证券市场已到了深层次改革的关键时刻。在新环境下,如果还墨守陈规,故步自封,不仅不能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还会进一步丧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压缩券商生存空间,虚耗社会财富,从而给国家金融安全带来隐患,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此--以创新求发展是证券市场必然选择

  证券市场应是充满生机与活力之地,新兴加转轨时期的证券市场更应如此。市场的活力来自于不断地创新,市场又在不断的创新中实现发展,并在发展中解决存在的问题。

  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是必然要求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得到了迅猛发展,在体制改革、组织构架、金融工具、产品和服务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所以说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创新的过程,也是证券市场监管者和证券市场参与者不断努力、不断开拓的过程。当然,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创新的背景、创新的动机、创新主体、创新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们的创新活动离市场和广大投资者对我们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金融创新的大背景,而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较低,金融创新范围相对较小,金融创新的步伐还不能太快。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创新要和市场的开放度、法制建设以及市场规范的水平和规模相适应。

  国外金融创新的动机主要是追求利润和逃避监管,这就使得金融创新具有较强的内在的驱动力。现阶段,我国金融创新主要是以抢占市场份额为目标的创新,许多创新是建立在低效益的基础上的创新。

  国外金融创新的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在我国创新的主体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比较大的制度和新产品的推出等等,都是由监管机关承担的。当然,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管理机关在市场制度建设,新型金融产品的推广等方面,所扮演的倡导者的角色是不可替代的。但随着创新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金融机构在创新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将担当起创新的市场主体重任,当然这还要一个转化的过程。

  我国金融创新机制尚不健全,创新成本与收益并不对称,许多金融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不高,存在着严重的同质竞争的现象。大家都搞一个东西,成本比较高,但是有时候推出一个新的品种,它相应的收益不是特别高。随着中国加入世贸,开放资本市场承诺时间的日趋逼近,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将越来越严峻。从我国证券市场的自身发展看,也已经到了深层次改革的关键时刻。众所周知由于历史条件所限,中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中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以至于市场具有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另外佣金浮动化以后,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新的环境下,如果还墨守陈规,故步自封,不仅不能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还会进一步丧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压缩券商生存的空间,虚耗社会的财富,从而给国家金融安全带来隐患,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创新中谋求发展,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和必然的选择。

  加强金融创新意识和步伐

  如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如何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应对外来竞争的能力。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推出了一系列落实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既是金融创新的结果,也为金融机构的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证券公司应该抓住机遇,加强金融创新的意识,结合各自企业的客观条件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因为,金融创新是证券公司提高竞争力重要的保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这是新形势下证券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选择。

  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看,金融创新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内在的基础。

  金融体制创新。我国金融业多年来一直推行的是银行、保险、证券等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主流。如何协调各金融行业的发展,如何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应对外来的竞争,这些全新的课题必须依靠创新才能够解决。现在不是我们要不要混业的问题,而是国外都混业了,并将进入我国市场,他们背后的各种支撑力比我们强大,手段比我们更有力量。因此我们要研究这个问题,当然这问题研究还要和法律规则的修改相结合,首先要提出思路。

  市场结构创新。市场是证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目前市场专业化分工有待分化,市场层次有待丰富,市场主体有待增加,与其它金融行业的融合有待进一步的协调。

  监管创新。随着各金融行业的不断融合,创新活动的频繁,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只有通过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金融工具创新。相对于成熟市场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工具较为初级、单一,现代金融业的许多衍生工具尚未得到应用。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对这些工具的需求将越来越迫切,只有不断开发新的金融工具,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在这样一个具有广阔竞争空间的市场中,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应该大有可为。

  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产品创新。近一两年证券业有一个说法,证券业步入一个营销时代。营销的起点是产品,没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营销只能是无源之水。在家电、IT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中,许多优秀企业为了争取市场竞争中的主动地位,除了在市场上有过硬的产品外,往往都会准备一系列蓄势待发的新产品,这种产品规划,对于企业产品创新能力有较好、较高的要求。

  二是服务创新。创新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顺应市场的要求,构筑新型的服务体系,从而不断创造新的需求,新的市场,新的客户,也就是说金融服务性行业服务创新活动必须坚持市场第一,客户第一。市场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改变原来粗放经营的方式,中小市场、中小企业市场、场外市场具有不同的操作规则,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性开放式基金、ETF、LOF、QFII等。不同品种有不同的产品内涵,不同投资者也有不同的市场需求。因此,证券公司在服务中要不断吸取新思维、运用新技术,发展创新,以适应干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佣金市场化后,改善服务的措施层出不穷,整体服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以网上交易为代表的非现场交易得到了迅猛发展,部分证券公司已经完成集中交易,实现了通存通兑,银证合作越来越规范。这些服务创新一方面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也为一些企业赢得了市场。

  三是管理创新。目前证券行业处于转型期,证券公司要发展:必须改变过去高投入高收益模式下的粗放经营,必须大胆进行管理创新,向管理要效益。这两年行情低迷,出现了严重的行业亏损,这和证券公司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风险防范能力脆弱,决策效益低下等有极其紧密的关系。要想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必须首先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创新意识,提高综合管理的水平,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是证券公司管理创新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一蹴而就。证券公司在管理创新中,要建立健全金融创新机制,这是调动金融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要针对目前证券行业整体运营成本较高,经济利润较低的现状采取得力的措施,降低金融成本,提高价格管理水平,按照投入产出的匹配原则,安排金融活动,努力提高证券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从组织上、制度上、技术上隔离不同的业务风险,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经营风险;要重视员工队伍的创新,证券行业只有创新用人机制,才能吸引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总体来讲,证券公司在管理创新方面主要是控制风险。金融创新不仅是某一个产品、某一项服务、某一个管理措施的创新,应该把创新渗透到企业的各个业务领域、业务管理环节当中,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务必处理好创新和监管的关系

  一般来讲,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来自不同的金融主体,金融机构推出新的管理制度,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或是为了避免风险、逃避监管,达到在新的市场条件下提高金融密集效益的目的。金融监管是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体系变革的过程中,将向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推动金融监管水平不断的提高。而新的监管要为金融创新提供新的动力和更为广阔的空间。正是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共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运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有效的金融监管既要给予金融创新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还要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一方面要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防止出现因为管得过死,统得过紧,不利于金融企业的创新,另一方面要消除和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迎接伴随金融创新而来的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金融风险的挑战。因为每次创新都是在旧规则上突破,在旧监管手段上突破,如果创新很多,突破的速度过于快,整个市场风险,整个监管的盲点就会增加。因此,监管的环境就越发复杂,监管的手段也就越来越困难。但是,在创新的同时,又将风险防范制度安排好了,整个监管水平就提高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市场效率也同时得到提高,市场规模扩大,市场的发展就实现了。

  中国证监会新近出台的《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从业活动证券公司暂行办法》,对我国证券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其目的是为了逐步放松和改善证券行业的金融创新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强的现状,希望越来越多的自下而上富有生命力的金融创新涌现出来;也鼓励了那些经营规范、基础良好的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开展创新活动,率先通过金融创新发展壮大。这里潜意识还有一点,我们的证券公司状况就是目前这种情况,很多历史遗留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因此要处理好解决旧有的问题与创新的关系。创新必然要打破一些思维定式,突破一些业务框框,提出新的思路,推出新的举措,但创新是有制约条件的。只有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推陈出新,才是可取的,否则伴随创新而来的将是更多的风险积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

  我认为,我国证券业创新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金融机构创新与监管机构创新并存。金融属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行业,其创新活动一些是由金融机构进行的,但更多的创新是由监管机构以及更高的管理机构进行的。因此,我想提醒一下,金融机构只能研究和实践属于可以由其创新的一些项目,其它的创新只能是研究和提出建议,不可盲目实施。也就是,一部分创新项目是你可以研究,也可以实践的,一部分项目你可以研究,可以提出建议,但不能实践。

  二是管理规则内创新与管理规则外创新并存。现有的管理规则允许的事项为规则内的事项,超出允许范围的事项为规则外事项,任何金融机构的任何创新都要首先弄清创新项目的属性,以便正确决定是主动推出,还是积极建议。

  三是管理规则范围的创新与法律规则范围的创新并存。凡仅局限于管理规则突破的创新,属于管理规则范围的创新活动;凡是涉及行政法规、人大法律突破范围的创新,属于法律规则的创新。两种不同的情况要有不同的安排和预期。管理规则范围的创新监管机构可以办。法律规则范围的创新,涉及行政法规和人大法律的修改,一些国务院可以办,一些国务院建议人大修改法律后才可以办。属于人大法律修改的创新需要较长时间,起码要有一个研究和通过法定程序的过程,因此不能急功近利,在投入上、在设计企业发展模式和速度上,都要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和安排。

  证券公司在金融创新中,要正确处理好创新和风险控制的关系,凡是创新都必须研究、揭示风险,制订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还要不断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在守法合规的基础上,立足长远,量力而行,将风险防范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方面,并自觉接受金融监管。我们有些创新活动,不管是公司搞的,还是交易所搞的,有些还是在风险防范上考虑不足。比如国债回购,在创新的时候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还是不够的,这都是我们要总结,要汲取的经验和教训。

  监管机关也将不断总结各公司的创新实践,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金融监管,逐步扩大金融创新范围,切实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内在发展的需求,广大投资者的服务需求在日益增加,这就赋予了我们广阔的创新空间。相信不断的金融创新必将为证券行业赢得宝贵的可持续发展的机遇,必将促进证券行业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中国的证券行业必将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北京证监局张新文)(来源:中国证券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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