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传销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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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5:39 新华网 | ||||||||
新华网社天津11月26日电(王京涛、王富生)天津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传销人员于某批准逮捕。这是天津市检察机关首次批捕传销人员的案件。 年仅23岁的传销人员于某,早在大学期间就已踏进传销之门,毕业之后更是义无反顾地全身心投入了这一“事业”。为了开拓市场,于某只身一人来到天津市,短短数月间就发展下线100余人,在传销组织中“荣升”科长级的干将。
检察机关审查表明:2002年下半年,尚在大学就读的于某就已经在辽宁沈阳市参加了“珍益胶囊”和“珍盖胶囊”的传销活动。2004年2月,于某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开辟市场。截至案发,于某发展了包括段某、苗某、梁某等主任级人员以及苗某某、闫某在内的下线传销人员100余人。他们传销的经营数额达149600元。经天津工商部门检测,这些传销产品均为假货。 据办案人员介绍,本案中的传销组织是以发展下线,由下线卖东西,上线拿提成来非法获利的。 检察机关介绍,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法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正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即国家通过对市场进行依法管理所形成的稳定、协调、有序的市场运行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