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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六部门强调:公安司法要管家庭暴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5:41 新华网

  昨天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记者了解到,福建省委政法委、省妇联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文,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公民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总数1023件,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94%。由于受家庭暴力侵害一方经济不独立,或怯懦、容忍,以及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不强,家庭暴力认定难等因素,造成家庭暴力发案率高,但受公安处罚、法院认定的比例却很低。另外,有些执法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后,往往以家庭内部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力,也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为此,福建省六部门下发有关工作《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接警工作范围。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施暴人进行教育、训诫,并做好笔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施暴人,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等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受害人因受强制或威胁恐吓无法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受害方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时,对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可以依法收集证据。

  《意见》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民法院也应为其提供司法救助。(记者关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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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暴力”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

  记者昨天从市妇联维权中心了解到,随着家庭知识结构的提高与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家庭“冷暴力”,即精神上的折磨出现的频率与产生的后果都令人忧虑。

  市妇联维权中心的小刘介绍说,“冷暴力”大多数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因为这部分群体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当夫妻之间出现矛盾而又找不到其他的发泄方法时,并不会采取拳脚相向的“野蛮”方式,而是采取拒绝交流或少交流的方式故意冷落对方。长此以往,将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折磨,痛苦并不亚于肉体上的折磨。得不到及时的沟通,夫妻关系就会逐渐走向崩溃。

  长期在妇联担任法律咨询顾问的康律师还就家庭冷暴力提出了另一个法律上的盲区问题。他表示,不同于肢体上的肉体伤害,冷暴力在表面上不留痕迹,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由于目前法律上尚无“冷暴力”的明确界定,目前关于婚姻家庭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中也没有关于精神暴力的内容,遭遇冷暴力的妇女如果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赔偿,在取证方面便会遇到困难。(记者谢朝训)(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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