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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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6:13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周玮)倚着自然环境保护区的青山秀水,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等活动似乎是得天独厚,然而各地进行的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形成了很大冲击,有的甚至造成了保护区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严重破坏。环保总局日前表示,将采取四大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环境管理。 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说,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一是要切实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因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通过或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必须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有关调整的论证、报批程序。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编写专门章节,就项目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做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根据影响大小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 二是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据了解,个别地方至今尚未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影响了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科学性。相关省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健全评审机制,确保新建的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和水平。未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不得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也不得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是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权属的稳定,不断提高管护能力。 四是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分析自然保护区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解决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对于各种威胁和破坏自然保护区及其保护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资源破坏的自然保护区,要亮黄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