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邀请F4 骗得90万元巨款 被判有期徒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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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8:39 新华网 |
新华网沈阳11月26日电(记者范春生)由号称“2002年年底辽沈地区最大娱乐新闻”的“F4来沈演出风波”引发的诈骗行贿案,近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了结果。被告闫睿因骗得90万元巨款,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2年4月,辽宁一家广告公司经理高某结识了“你好!世界杯”文艺晚会的策划人之一、自称是文化部工作人员的闫睿。同年8月间,高某筹备大型文艺演出——“朝霞灿烂”,主办单位想邀请台湾歌星F4来,但始终联系不上。此时,已是北京银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理的闫睿称能请来F4。闫睿称:“我认识台湾吉米传播公司(法院认定不存在)的陈智德(在逃),他和F4经纪人很熟。” 于是两人签订了演出协议:闫睿负责请F4来沈及办理批文,演出费用为300万元,高某预付了90万元汇票。2002年9月25日,闫睿安排高某在北京与陈智德见面,并说预付款已交给了陈智德。同时,陈智德和高某公司签订了请F4来沈的合同,此后,高某再也没有见过陈智德。高某起了疑心,并报案。12月9日,闫睿在北京被警方抓获。 今年1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人闫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是文化部工作人员的事实,取得广告公司的信任;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在短时间内能够请到F4,并办理晚会的演出批文的事实,诱使广告公司与其签订合同,骗得9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 另外,合同签订后,闫睿虚构“吉米公司”的“陈智德”是F4的经纪人的事实,使广告公司与“吉米公司”签订了邀请F4的演出合同,将责任推给不存在的“吉米公司”;事情败露后,又对此案的侦查人员行贿人民币5万元。法院认为闫睿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闫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都是指控被告人闫睿犯有合同诈骗罪、行贿罪。 沈阳市中院于今年10月20日重新公开开庭审理“F4来沈演出”惹出骗局一案。而在重审过程中,闫睿辩称:自己有邀请F4来的能力,但高某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就在互联网上散布有关陈智德是骗子的言论,这是造成F4无法成功邀请的主要原因。高某公司拒不提供演出合同原件及其相关文件致使自己无法办理文化部批件导致矛盾激化,责任应由高某的公司承担。90万定金已经全部给了陈智德,自己没有占有,高某与陈智德签约后邀请F4的义务已经转移给陈智德。 法院重审认为,被告人没有履约能力,银睿公司没有文化部门批准举办演出活动的权利,所以闫睿根本无法邀请F4来内地演出;闫睿和所谓的“陈智德”均与F4的经纪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对闫睿的辩解不采纳。闫睿在签订和履约合同过程中虚构了主要事实,骗取了90万定金,并非法占为己有。闫辩称这笔钱已经转移给陈智德的吉米公司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采纳。 法院还认为:闫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银睿公司的名义,在签订履约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其应承担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亦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于是,沈阳中院再次做出了与一审同样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