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头矮小是学习工作的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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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00:15 红网 |
中学生的身高、体重等被列入考核标准,不同年级的学生对身高有不同的要求,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辽阳市此举目前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有家长认为这种做法与评三好生的宗旨存在冲突,有失公允。(据《新闻晨报》11月25日报道) 一个人的身高有可能是先天的,也可能是后天形成的,但并不是所有人的身高通过后天努力就可以改变的。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讲,一个人获得某一社会地位或社会承认有两个主要因素,一是天赋的因素,即与生俱来的无法改变的;另一个是后致的因素,即经过后天的努力能够达到的,而所谓歧视就是把天赋的因素作为获得这一地位和承认的决定因素,不给个人的努力以机会。因此把一个人可能是先天的身高因素作为三好的考核指标,显然不合适,并且涉嫌歧视。 个头矮小不能评三好学生并非辽阳市发明,在2002年7月份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中,要求从身体形态(即身高、体重)、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并在《〈标准〉实施办法》中还明确:“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或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身高、体重占百分制的15分”。而且在一些地方中考的体育测试分数中,身高、体重也占其中的分数比例。 或许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规定时可能并无恶意,但却起了一个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因为现在社会上存在的很多诸如就业歧视等歧视现象,而面对上述这些文件,人们自然会说,行政管理部门都是这样规定的,谁还敢说歧视不合理,谁还敢去告用人单位搞就业歧视。 从法律角度说,我国现行法律仅有一些禁止性别歧视和残疾歧视的规定,而与身体发育等因素有关的歧视性行为与现行法律并不直接相违背,因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似乎并不违法。但是行政机关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向社会传递符合现代文明的人文精神、进步理念,比如说,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尊重人,不歧视人等。因此行政机关有责任在自己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应剔除涉嫌各类有歧视性含义的条款。另外,现在也完全有必要推动新的立法,来消除和避免所有的歧视政策和规定的存在。(稿源:红网)(作者:李坚)(编辑:闵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