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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起争议乘客叫板厦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03:58 东南早报

  全国首例机场建设费官司一审被驳回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通讯员杨健)在厦门航空公司购买机票搭乘飞机,除了飞机票票价还要交纳50元机场建设费,龙岩海平面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丘建东认为这钱花得冤枉,为此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50元机场建设费。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丘建东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4年9月3日,丘建东在厦门机场购得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从厦门飞至宁波的机票一张,并在当天乘坐该航班。飞机票票价880元,机票上同时又注明收取税款即机场建设费50元,共计930元。丘建东认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对他收取机场建设费50元,即在运输合同之上附加收费,属于附加掠夺乘客利益,不仅违反了民法等价有偿原则,还违反《立法法》精神,属收费违法。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认为,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而不是合同的对价。丘建东提供的机票清楚列明:票价880元,税款50元。50元的机场建设费并不是丘建东为航空运输所支付的款项,也不是航空公司对丘建东的营业收入,该笔费用将按月上缴民航总局指定的专户。因此,不存在丘建东所称的“违反民法等价有偿原则”、“附加掠夺乘客利益”的情况。另外,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机场建设费由各机场代收,从2004年9月1日起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因此,厦门航空公司只是根据规定代收机场建设费,不是收取机场建设费的受益人,也无权处置所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因此丘建东的诉求不应指向航空公司。此外,厦门航空公司还认为,机场建设费是空运企业根据政府规定进行代收的,因机场建设费的收取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财产权益纠纷,至于该项费用收取的依据是否合法,更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丘建东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专项用于民航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不是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合同对价,其征收主体是政府。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对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进行改革,从2004年9月1日起,由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手续,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此举旨在方便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营运效率。同时确定机场建设费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而厦门航空公司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代为向丘某收取机场建设费50元,属于合法收费,也属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对行政代理权的行使。因此,要求厦门航空公司返还税款即机场建设费50元,既无理由,也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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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机场建设费

  2001年3月5日,被誉为当年全国十大维权标兵的福建律师丘建东正式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就50元机场建设费问题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指称征收此费的依据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而该意见是上述三个部门会商一下就出台的一个联合文件,文件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2003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上,来自各个行业的有关代表再度对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指出机场建设费建立在管理部门的文件上,于法无据,本质上属于乱收费,应予制止。

  机场建设费自1992年开始征收。2004年9月1日起,从境内乘飞机出行的旅客,购买机场建设费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这一举措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

  评论员李而亮: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支配具有明显的垄断性、强制性、不公开性,即“霸王条款”的种种特征。

  新华网友:我们的国家还不富裕,机场建设确实也需要较大的投入,不收未必是好事,也不可能。

  网友野风:机场建设费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收费,就如同过去电信收取的初装费一样。然而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能用市场手段调节的收费都在取消,如电话初装费;能用税收代替的行政收费都在“费改税”。而这次将机场建设费加入机票收取,实际上让其收得更加隐蔽和合法化了,这是和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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