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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为雇主打工而导致伤残 雇主无错也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0:1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1月27日电(刘丹、梁宗)雇员为雇主打工而导致伤残,尽管雇主没有过错,但照样要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审理某公司雇员单女士诉公司老板张某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终审判决维持“张某赔偿雇员单女士医疗费、伤残补偿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3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50岁的单女士是张老板聘用的销售人员。2002年12月,张老板作为参展商赴昆山参加服装展销会,单女士被安排在展销会上做销售工作。

  2003年1月5日中午,展销会即将结束时,为了早做撤展准备,单女士欲将事先放在一楼顶棚上的纸箱取下,由于手够不着纸箱,她跨过护栏,下到顶棚上,不料顶棚突然坍塌,单女士从顶棚上摔到底楼致伤。

  经医院诊断,单女士已造成大便失禁难以恢复、腰部活动障碍和右踝关节功能障碍等多处伤残。为此,单女士起诉公司老板张某以及提供展销场地的主管单位中国银行昆山支行,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中,应单女士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单女士伤后需休息、护理、营养时限以及伤残等级予以鉴定。结论为,单女士的伤残等级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五级、八级和十级伤残。一审法院依据无过错原则,判令张老板赔偿单女士的医疗费、伤残补偿费等22.4万余元,并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中国银行昆山支行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老板不服判决,上诉到上海市二中院。张老板认为,展销会撤场通知要求撤场时间为当晚6时,而单女士却自作主张,在中午就提前打包装货,违反了劳动纪律,这是单女士的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后单女士又因自身失误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应当由单女士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单女士作为张老板的聘用人员,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单女士在工作期间致伤,张老板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张老板以单女士违反劳动纪律及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为由进行的抗辩,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参照有关标准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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