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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协议”违背公德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0:26 沈阳晚报

  安徽寿县女青年汪某与一离异男子同居期间,订下了“分手赔偿协议”,约定若分手,男方要自愿赔偿女方5000元精神损失费及生活补助费。岂料二人最终真就解除了同居关系,女方为要求男方兑现承诺将男方告上法庭。近日,寿县法院因该分手协议违背社会公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汪某系寿县保义镇某村女青年,其丈夫于2001年在上海打工期间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去年,汪某经人介绍与邻乡一离异男子倪某确定恋爱关系,随后汪某便开始与倪某同居生活。其间,汪某与倪某签订了一份“分手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倪某自愿赔偿汪某精神损失费及生活补助费5000元。

  相处一段时间后,由于汪某和倪某二人之前相互了解不多,性格差异很快显现,加之倪某前妻两个孩子和汪某产生隔阂,双方由此经常发生争吵,渐渐感觉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遂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此后,汪某依据协议向倪某索要精神损失费及生活补助费,倪某迟迟未能兑现。汪某一怒,于今年11月初拿着“协议书”来到该县法院堰口法庭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应视为合法有效。但汪某和倪某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内容,是在二人非法同居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赔偿内容缺乏真实根据,且违背社会公德,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遂判决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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