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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红包为何不能“严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1:08 春城晚报

  新闻回放:近日,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首次组织的全国卫生系统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正式开始。据了解,纠风监察人员将通过举办患者和特约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开展患者问卷调查、查阅处方病历、走访出院患者等形式,寻找医生收受红包的蛛丝马迹。

  对此,23日《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文章说,“由于对红包的定性较为困难,在治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一方面大力进行医德教育;一方面理顺医生的收入结构,避免医务人员迫于经济压力主动索要红包。即使出现了红包问题的投诉,在查办过程中也应以纠正和教育为主,处分和吊销为辅。如果把红包当作回扣一样‘严打’,不仅可能挫伤广大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也会让红包转入‘地下’,变成一个无法解开的死结。”对于这些观点,笔者实难苟同。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医生收受红包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对之“定性”并不困难。而且,在我国居民收入体系中,医务人员收入应该不算低等,“迫于经济压力而索要红包”一说,只不过是牵强的托词罢了。谁都喜欢钱,收入多少才叫没有“经济压力”呢?“君子爱财”岂能是“取之无道”的借口?

  我们不否认教育的感化力量,但仅限于此又是显然不够的。道德的约束终究是“软”的,只有法律的约束才是“硬”的。要不然,我们又何苦要建设什么“法治社会”呢?一味地强调教育和纠正,其实正是对红包腐败的放纵。法律都可以抛一边,说教又能在耳朵里留几天?再者,对医生收受红包行为进行“处分和吊销”,这在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我们过于强调以“纠正和教育”代替“处分和吊销”,那就是有法不依,那就是违法犯罪。

  另外,作者由“严打”引申出的两点担忧,其实纯属多余。首先,“严打”会挫伤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一说,让人无法理解。难道惩治犯罪,就等于是伤害了罪犯的“人格尊严”吗?如果是这样,那所有的法律都可以付之一炬了。我想,对于那些正直守法的医生来说,“严打”只会让他们的人格形象更加高大;而对于那些大收红包之徒,“严打”正是对他们扭曲人格的强力矫正。其次,送红包即便已经成了“规矩”,但我国法律从来也没有承认过其“地上行为”的身份,所以,“严打”会让红包转入“地下”一说,更是无从谈起。

  惩治医疗红包无疑是艰难的,在美国、日本等法律相对完备的国家亦是如此。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降罪于“严打”。“知难而退”只会“前功尽弃”。

  止凡(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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