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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1:30 广州日报大洋网

  国家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增值税项目上优惠多多,广州市国税的具体规定为: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商铺、小公司,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以下的,或日销售额在2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其销售额是指生产环节、商业流通环节的销售额;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超过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标准时,应全额计征增值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免税的货物除外)。

  具体申请办理程序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其销售额在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内的,须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再就业优惠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由于该规定是在2003年1月修改的,所以对于在2003年上半年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又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需要携带存折的姓名及账号复印件;应退税月份的完税证原件;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记者井楠通讯员高涛)(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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