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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顶山”轮诉讼难题国内仅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3:20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林强)“华顶山”轮沉没事件引发的货损赔偿连环诉讼由确权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从前天至昨日,25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厦门海事法院排队开庭。

  去年5月28日,“华顶山”轮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沉没在东渡港一号泊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艘船载了143个集装箱,分别属于七八十个货主,货物等损失高达数千万元。

  同年6月,厦门海事法院根据船主丁根友、经营人浙江省椒江滨海航运有限公司、承租人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的申请,设立总额为314万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一旦设立,所有的货主如果想得到赔偿,必须到法院登记债权,提起确权诉讼,逾期不来的,视为放弃债权。法院将据此分配基金,超过责任限制基金数额外的债权人的损失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据统计,先后有59个案件的货主向法院提出确权登记,但提起赔偿诉讼的是46个,标的额达2363万余元。在确权诉讼开庭前后,一些债权人提出,“华顶山”轮的被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不应该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保护。

  进入确权程序后要求转为普通程序,这在中国法制史可能从来没有碰到过,如何操作?其他没提出的当事人该怎么办?厦门法官没有把握。为此,厦门海事法院通过省高院向最高法院请示。日前,最高法院作出答复:经过确权程序后,原告还有疑义的,转入普通程序,而其他确权程序的案件中止审理,等待普通程序案件审结后按既定判例处理。

  最高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说,这类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希望借助此案的审理促进海事立法的完善。

  在连续两天的审理中,25个案件的债权人提出,丁根友、浙江省椒江滨海航运有限公司、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应以三被告的其他个人或公司财产来赔偿原告的损失,而不能仅就基金范围来赔偿。而三被告拒不承认自己在沉船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认为他们理应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保护,应以314万元为限。

  名词解释:确权程序和普通程序

  确权程序是海事诉讼中的一个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普通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制,一般适用案情比较复杂、分歧较大的案件。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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