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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值得推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6:02 信息时报

  11月25日,广州市安置帮教办公室透露,除了目前法定的5种类型社区服刑犯之外,轻刑犯有望进入社区回家服刑,广州将建立三支队伍确保“社区矫正”顺利进行(11月26日《信息时报》A02版)。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笔者认为,同以往的工作方式相比,实行社区矫正意在多方式综合运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三位一体的合力,给罪犯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而体现了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良好效果。这一方法在起到惩戒作用的同时,有益于罪犯以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

  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正,我以为至少有三种作用:一是复康作用,通过悉心安排的社会服务工作和一定的辅导,对自己的行为表现负责任,建立自重的观念,培养一个积极的生活模式,匡导他们避免再度犯法;二是积极性的判刑,社区矫正是让罪犯继续在社区生活,以减低妨碍他们的学业、就业及家庭生活;三是补偿作用,社区矫正者通过所属社区的管理帮教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以补偿其对社会曾造成的损害。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而对非监禁刑,尽管刑法规定了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也规定了罪犯假释、监外执行制度,但由于受重刑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原因,加之缺乏相关的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在实际中适用量很少。因此,开展社区矫正,既可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同时提高行刑效率、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广州市对将实行社区矫正,加强轻刑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这种在法律允许空间内的实践和摸索,是值得推崇的。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也体现了刑事处罚观念上的转变,即转变“刑罚就是关押”的观念,转变“只有严刑才能稳定”的观念,转变“罪犯改造是监狱的责任”的观念。(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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