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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开审一起蹊跷的借款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6:25 新华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奇怪的借款纠纷案。原告说被告借了她20万元,并有借条为证。可被告却予以否认,并称这是“敲诈”。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日期为2002年8月5日,借款人为被告丁某某。借条原文为:今借到李某现金20万元,月息1%,借款期限为6个月。原告诉称,当时,被告是以开发房地产为由,向她借了这笔钱。但还款期到后,其多次催被告还钱,对方皆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拒不还款。

  被告辩称,就借款一事,原告曾将他告到遵义市纪委,但纪委通过调查,否认了此事。同时,被告向法庭出具了遵义市纪委的调查材料,内容为:李某与丁某某于1989年相识,2002年3月,李某因为一桩民事合同纠纷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曾找过丁某某帮忙。当年7月,丁应邀到李家做客。交谈中,丁说自己的妹弟和姨夫在凤冈县搞房地产开发缺少资金,李答应到凤冈实地考察后看是否能够合作。之后,两人到凤冈进行考察,李某当即表态筹资20万元。8月5日晚,李某在家里给了丁某某一个13万元的存折和一张10万元的现金支票,丁某某当场以自己的名义写下一张“借到李某20万元现金”的借条。事后,丁某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存折被挂失,支票亦是无效支票,便将存折和支票还给了李某,李某却将事先模仿丁某某笔迹写的借条还给了丁某某,保存了原件。

  综上,被告认为遵义市纪委的调查材料证明了原告是在“敲诈勒索”。

  对纪委认定的事实,原告表示并无异议,但却与本次诉讼的20万元无关。她说,2002年8月5日当天,被告先后2次到她家,第一次拿走了存折和支票,第二次才拿走了20万元现金。否则,存折和支票共计23万元,怎么会让被告只出具20万元的借据呢?原告说,当时,为了留下证据,她两次都暗中摄了像,第一次摄像是她的儿子所摄,第二次是她的小学同学,和丁某某同一单位的付某某。

  可由于原告不能出具第二次摄像的录像带,法庭没有采信付某某的证言。

  当天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判,李某诉丁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驳回其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和支付借款利息4.8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表示将上诉。

  作者: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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