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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发薪低于规定罚5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9:53 新华网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该怎么办?将于l2月1日开始施行的《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明确答复:责令补发工资,并罚1至5倍作赔偿。5年以来,辽宁首次对最低工资的调整,不仅涨幅很大,而且因变化而给人们带来的惊喜也很大。新《规定》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所发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今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约定的工资标准就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不得向职工隐瞒。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最低工资权益时,劳动者可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的60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据了解,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自1999年调整后,至今已5年未做调整,而此次调整幅度又是迈了一大步。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比以前增长40.6%-45.8%,平均每年增长7.1%-7.8%,略低于同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二类地区由280元调整为400元,三类地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5元,二类地区4元,三类地区3元。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350元。(来源: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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