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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岂能曲解劳动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09:50 东方网-劳动报

  为使各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市的最低工资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最近已专门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解释。但在近期本报的信访接待中记者发现,本市仍有个别单位任意解释、违规操作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这一情况应引起劳动保障部门的充分重视。

  读者丁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她是一个有着2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平常也比较注意读书看报,所以才知道了一些劳动法律常识,她对照他们单位的做法,发现存有不少的问题:比如本市已经调整了最低工资,可是单位却不着急调整;计算加班工资时,单位按30天来作为计发基数;有时她病假几天,到手的工资却只有两三百元。她曾数次向单位交涉,单位就是不理会,反而强调单位有自己的理解和执行尺度,还拿出了单位制订的所谓规章制度来给她看,弄得她不知所措。她告诉记者,现在有的职工准备向有关部门举报,不行就打官司,她想先来报社咨询确认一下。

  记者随即向该单位核实有关情况。该单位的人事主管阙先生说,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有权制订相应的考核分配办法,所以他们人事部门也是严格按照公司通过的分配方案来执行的。另外他们公司在年底还有分红嘉奖,实际上全年平均下来,职工的月收入都在1200元左右,没有低于上海市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他认为,只要全年平均下来,职工的月平均收入不低于635元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经常调整。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法律法规是不容用人单位任意曲解和违规操作的。作为一个独立的用人单位,虽然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制订企业内部的考核和分配方案,但前提是不能与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悖,否则就属于无效。现在这家公司在执行国家最低工资制度上的错误是明显的:一是加班工资计算时,应以20.92天为基数,而不是单位理解的30天;二是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即508元;三是工资应每月兑现,每月要保障到位,而不是全年统算。像年底奖金分红等,都不应包括在内。

  记者马永卿(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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