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公司住宿下班遇车祸亦属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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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10:33 新华网 |
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28日电(蓝雨、朱立毅)浙江长兴天驿行时装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在加夜班回家途中被撞伤,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是服装公司却认为,李某没有按照公司的安排住宿,由此下班回家所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于对工伤认定发生分歧,长兴天驿行时装有限公司将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书。长兴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工伤认定书。 2004年2月,长兴天驿行时装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同时为李某在当地雉城镇钮店湾村安排了宿舍,但李某仍与其父母一起,租住在雉城镇金莲桥村一户农民家中。 工作几天之后的一个晚上,李某在公司加夜班至23点,当李某骑着自行车回金莲桥村的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5月24日,长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工伤。 然而长兴天驿行时装有限公司却认为,自己为员工在雉城镇钮店湾村租用了职工宿舍,李某也不例外。但现在李某是在去金莲桥村的路上受伤,事故发生地点并非在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所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公司虽然为李某安排了住宿,但事实上,李某在事故发生时确实与其父母共同租住在金莲桥村,下班是在合理时间、走的是合理路线,没有按照公司安排住宿并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