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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房成了“经济适用房”,消费者提出异议时,售楼工作人员称——如果退房要扣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18:29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在签房屋认购协议时,协议上写的是商品房,而在正式签购房合同的时候,所买的房子成了“经济适用住房”。贵阳市民梅先生在蛮坡附近购买一套房子时,竟遇到了这样一桩烦心事。

  据梅先生说,按照相关规定,商品房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而“经济适用住房”则要交一笔土地收益金。在他提出异议后,房开商要他自己提出退房申请,并要扣9000多元的“违约金”。

  据梅先生介绍说,11月19日,他与开发蛮坡附近一楼盘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协议购买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协议》上的第一条上,清楚地注明:“甲方经批准取得了位于宅吉蛮坡地块建设商品房,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商住……”然而,11月24日,他去和房开商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了5万元的定金后,他发现《合同》第三条上这样写道:“该商品房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商品房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而“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要上市交易,则要交纳一笔土地收益金。

  梅先生说,他将问题向该公司售楼部提出后,一位工作人员对他说:“你这个人太罗嗦了,你写一份退房申请,我们不卖这套房子给你了,但是,要扣9000多元的违约金。”买新房子不成,还要被扣违约金,梅先生为此非常生气。

  11月26日,记者与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他们说,负责人不在,记者便留下了联系电话,请他们向负责人讲明情况后,给记者一个答复,可到了第二天也没有任何回音。11月27日,记者来到了该公司售楼部,几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领导不在,他们不能发表任何意见。

  作者:陈岗 王小丽 张虹娅 刘昌敏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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