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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嫖娼”应有规范程序(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8日23:34 人民网-江南时报

  闹得沸沸扬扬的复旦“教授嫖娼”事件还没消停,《新周报》又揭出了另一起“教授嫖娼”事件。这两起事件性质似乎完全不同,但其过程却有惊人相似之处,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警方在这两起案件中的执法程序。黄坚勇是在1999年4月被警方带走的,而警方所认定的嫖娼行为发生在1998年10月下旬;同样,在陆教授事件中,当事人的声明也表明,警方并没有如其所宣称的那样“捉奸捉双”,而是凭借小姐口供进行处罚,这时也已经事隔半年了。警方执法必须掌握真凭实据,否则就会滥用权力,从而造成对公民权益的恣意侵犯。而众所周知,对嫖娼这样的私密性很强的违法行为,要掌握证据并不容易。所以,扫黄等治安整治活动中大量的处罚,往往以权力的滥用为主要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陆德明与黄坚勇一样,也是执法侵权中的受害人。

  其次是处罚争议。在两起事件中,当事人都受到了极为严厉的处罚,不但被开除党籍,免除职务、职称,还付出了巨大的道德成本。然而,同样是嫖娼行为,当事人所要承担的后果可能有着天壤之别:如果警方对此事保密,当事人可能只需要付出并不算高昂的经济成本;如果警方通报出去,当事人则要承担巨大的道德风险。而这完全取决于警方的意愿。很多人之所以同情陆德明,就是因为一些腐败的政府官员能够“安全”嫖娼。这不只是政府官员的腐败,同时也是执法机关的腐败。对嫖娼等行为的处罚,在一些地方已经异化为执法机关的“创收”途径。

  鉴于此,我认为,对嫖娼等行为的处罚,必须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事实的认定必须清楚,绝对禁止以口供为证据追加处罚;二是公开还是保密的问题,必须有标准。这涉及个人的权利问题,执法机关、媒体和公众,都应重视。

  《江南时报》 (2004年11月2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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