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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有了“保护伞”(热点追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2:19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记者 戎霄
“世博”有了“保护伞”(热点追击)(图)
2004年7月,法国“中国文化年·上海周”一景

  后天,即2004年12月1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世博会150多年历史上对世博会标志进行的第一个专门立法。《条例》就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权利客体、主体、内容,权利限制以及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个《条例》是经过一年多的酝酿和起草,于2004年10月13日经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关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海内外人士普遍认为,《条例》的正式颁行,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筹备进程中的里程碑之一。

  简而言之

  标志保护是成功办博的关键

  在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中,标志的保护是重中之重、急中之急。因为,人们首先是通过世博会的名称、会歌、会徽、口号、主题词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开始接触和认识世博会的。

  在三年申办世博会的过程中,申博徽标、“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词、题为《期盼》的海报,以及各种申办口号都已深入人心。这些标志凝聚了大量的智力成果,事实上已成为上海世博会的符号和象征。申博成功一周年时,上海世博局向全世界发出了会徽、口号、会歌的征集方案。目前,会徽的征集已经截止,最终结果将于11月30日正式揭晓。目前,会歌与口号的征集工作仍在进行当中。随着世博会筹办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新的世博会标志还将相继产生。

  通过中外媒体全方位、高强度的宣传,上海世博会标志将在宣传世博会理念、动员全球参与、实现世博会商业运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体现出巨大的人文价值和商业价值。作为一种特殊标志,上海世博会的这些标志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然而,中国申博成功以来,全国范围内各种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的不法行为屡见不鲜:有的借“世博会”的名称对外发布商业广告;有的使用“世博会”的谐音词命名公司或楼盘;还有的擅自使用与世博会相同或近似的徽标。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世博会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的合法权益。

  例如,有的楼盘以“士博汇”命名,在销售广告、楼盘样本、宣传条幅、工地围墙等各种促销与宣传载体上,到处出现侵犯世博会特殊标志权、著作权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的情况。又如,去年,上海某文化艺术品公司未经许可,在某商厦对外销售名为《精彩世博美好生活》的邮票钱币纪念册,其封面及内页中使用了“EXPO2010SHANGHAICHINA”的字样和紫绿相间申博特殊标志。经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调查认定,该纪念册所使用的图案与上海世博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法持有的特殊标志图案相一致。世博会申办标志是经国家工商局登记的特殊标志,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保护。因此,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世博会特殊标志相关权益。

  因此,是否对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关系上海世博会的市场运作和资金筹措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关系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甚至关系我国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国际展览局秘书长在对中国的数次工作访问中,再三强调保护世博会标志的重要意义,并认为这是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的关键所在。

  广而言之

  营造依法办博的法治环境

  上海世博局副局长周汉民分析说,《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颁行,为世博会标志权利人开辟了一条更为便捷的途径,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综合、有效的模式;《条例》保护了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世博会标志使用权的各国经营者,有利于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机构利用世博品牌进行市场运作,利用世博会标志筹措资金;有利于推进上海世博会的各项筹办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进行;《条例》向国际社会彰显了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依法筹办世博会的坚强决心,向国际社会树立了中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有助于扩大上海世博会的国际影响,为上海世博会赢得重要的国际支持。

  努力把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办得成功、精彩、难忘,这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我国是国际展览局(简称BIE)的成员国,上海世博会的筹办和举办必须严格遵循《国际展览公约》、《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以及BIE制订的其他有关规则。在申办2010年世博会的《申办报告》和正在起草的《注册报告》中,中国政府都对2010年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做出了明确承诺。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尤其是BIE对上海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另外,世博会标志的授权使用是保障世博会资金筹措的重要方法。据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分析,对诸如奥运会、世博会等具有巨大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各国企业厂商都趋之若鹜,争取能与主办机构合作,以期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提升自身品牌的实力。而与这些合作紧密相连的是有关标志的许可。通过这些标志的许可使用,作为被许可者的厂商获得了与主办机构合作的证明,进而宣传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作为许可者的主办机构则获得了丰厚的许可费用以支持整个活动的举办。但是,如果有厂商不经许可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则会冲淡其影响力,降低其许可使用的价值,进而影响正常的许可,妨碍整个世博会资金的筹措。

  虽然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对世博会标志进行了保护,但是,由于权利主体和标志内容的特殊性,世博会标志中的不少内容尚难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全面、周详、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对世博会标志的专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华东新闻》 (2004年11月29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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