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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期待破茧而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5:32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早在1993年就提出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取得实质性进展。消息灵通人士透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制度设计方案已上报国务院,预计将在相关规定或办法陆续出台后实施。

  据悉,新方案在存款保险投保方式上将采取强制性原则,要求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参保。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对存款人进行全额偿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如果未来存款保险制度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则必将出现“逆向选择”和“软约束”问题。即风险低的机构嫌保费过高而不愿加入;而高风险的机构即使不加入,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国家还得救助。

  在存款保险资金范围上,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以及由商业银行存管的证券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银行同业存款、政府存款、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存款等则排除在外。对于费率,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即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成员银行不同的风险等级,确立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档次,成员银行缴付存款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反映其风险状况的资本充足水平和监管评级挂钩,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越高,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亦然。

  另外,考虑到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以覆盖面为主考虑偿付限额,以使90%以上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

  前不久,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明确表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条件已趋成熟,但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的首要目标是形成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规范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某高官在第五次亚洲论坛上表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难题是,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四大银行在过去的改革中因承担政策性贷款而背上历史包袱,导致其资产质量不好。现在如果要求它们按资产质量等标准缴纳存款保险费,则可能会遭到抵制。

  专家建议,政府要下决心、想办法帮助国有商业银行“消除”历史包袱。否则,即使勉强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也极可能形同虚设。因为一旦这些金融机构破产,国家没有理由不“埋单”,这将回归到目前正在实行的由国家财政“兜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既不利于市场化地淘汰差的金融机构,更不利于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

  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还要修改商业银行法,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以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有法可依。把商业银行法中的“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改为“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债权人以清算财产平等受偿。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按存款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受偿。”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慎重考量:外资金融机构纳不纳入这项制度。消息灵通人士说,新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方案根据强制性原则,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都要参保。换言之,在华外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也不例外。

  据了解,西方已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多遵循所在空间地域原则,确定参保对象。按照这一原则,参保者既包括本国的全部银行,也包括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事后的赔付责任在两国监管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所在国一方为主。链接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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