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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行政分离已有具体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9:11 南方都市报

  《人民法院组织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完成

  法院与行政分离已有具体方案

  本报讯(新京报记者廖卫华)今年7月,最高法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志铭教授协助)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分别牵头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昨晚,贺卫方和樊崇义分别在电话中向记者证实,两份专家修改建议稿已经完成近日提交到了最高法。

  最高法有望收回死刑核准权

  据贺卫方介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死刑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在1983年的“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复核权作了重要修改,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可以授权省级高院行使。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本次专家建议稿已经把这一条规定剔除。这意味着最高法下放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将不复存在。

  严格限制审委会介入审判

  贺卫方介绍,专家建议稿中特别增加了“法官独立”、“法制统一的保障”、“上下级法院相互独立”、“法院设置的法定性”等司法改革中的新观念。尤其是将法官独立及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理念写进修改稿,并提出了具体方案。

  贺卫方认为,法官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根本的表现,“法官无上级”。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很明显。法院院长有行政级别,法官要对庭长和院长负责。法官判案时往往要向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汇报,法官缺乏独立办案的意识,这违背了法官独立的基本司法理念。为此,建议稿规定,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有完全的审判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于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得干预;其次,严格限制审委会介入审判。

  建议稿对法院与行政分离作出了具体设计。规定法院可以跨区域设置;直辖市不单设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财政由全国人大统一预算、划拨,人事任免也脱离地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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