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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播影视业降低外资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09:14 海峡网-厦门日报

  两个规定开创两个“第一”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规定》。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推出这两个规定,就是要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合作领域的方式,吸收借鉴国外资金、技术和经验,大力推进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

  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对记者说,这两项规定开创了两个“第一”。

  朱虹说,与过去的相关政策相比,两个规定第一次提出社会资本可以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和电影技术公司,第一次提出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电影技术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公司。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明确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和电影技术公司,允许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电影技术公司。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明确,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规定中指出,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符合国家制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发展布局规划。中外合作各方均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中方应有一家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设立专门制作动画片的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合营企业中的中方一家机构应在合资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法定代表人需由中方委派。

  朱虹说,两个规定最核心的精神就是“改革开放”。这两项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广播影视业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开放步伐的重要一步和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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