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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立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0:22 新华网

  2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从今年起,吉林省将省直管理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纳入统一的省级调剂金制度管理,调整上解调剂金数额核算办法,同时建立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

  从2004年起,省直管理的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纳入统一的省级调剂金制度管理,实行与市州相同的调剂金制度,按统一比例提取调剂金。将目前按年初征缴额一次性核定上解调剂金,调整为年初按当期征缴计划初步核定上解调剂金,按季度预缴,年末按实际征缴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各市州每年年初要向省里上报所辖县(市)资金调剂补助计划,经审定后执行。

  建立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实行单独管理。省级调剂金提取比例为10%,其中:市州(含所辖县市)将提取调剂金总量的50%上缴省,省将其与省补助资金一并用于省对市州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的调剂补助;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省级调剂金与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相同。(记者 肖余)(来源: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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