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竞选”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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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0:40 中国新闻网 |
时下,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也空前高涨,这无疑为选举制度的完善和阳光化操作提供了社会和思想基础。 2002年,刘鑫作为南开大学的一名普通学生,以非组织推荐的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天津市南开区人大代表。而在去年5月深圳福田区选举人大代表时,一技工学校校长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自荐竞选,经过两轮投票战胜了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而高票当选。这种民主选举的自觉实践,更让人耳目一新。 湖北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公开建议选民“把神圣的一票投向那些能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他四次以“非正式候选人”的身份参加竞选;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以“授权与我,为选民争取更多属于自己的权利”的竞选口号,三次由选民联名推荐并选举为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辽宁省人大代表冯有为则在办公室门上公开挂上“冯有为代表办公室”。在群众看来,这牌子体现的不仅仅是人大代表的身份,更是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一种责任感和使命感。 主权在民是我国宪法的核心。而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将手中的权力委托给自己信得过的人代为行使,这是选举的实质。因而,候选人主动自觉地走进选民中,与选民“零距离”接触,发表竞选演讲,直面选民的提问,陈述自己的参选动因及当选后的承诺,真正让选民全方位、多层次地了解自己作为要求授权者的精神面貌,从而让选民择优者而举之,这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选举是一种竞争淘汰制,有两个必备的条件,一是差额,二是竞争。只有严格按照选举的这种“本意”来操作和组织实施,选民或代表才知道候选人孰优孰劣,才可作出理性的选择。而现行法律对候选人的竞选方式缺乏制度安排,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正常的竞争渠道不畅通,候选人公开竞选便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尴尬境遇。何况,在目前的选举实践中,通常介绍候选人只公开简历,选民不但对候选人的参政水平、代表理念等一无所知,就连候选人长的啥模样都毫不知晓。尤为关键的是在选举中没有任何展开竞选的程序安排,选举一切按部就班,有走过场之嫌,引起了选民的反感。据悉,2000年1月,内蒙古665名青城大学学生就提出“不见候选人,我们不投票”的口号;北京顺义区的选民对候选人不露面现象要求“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一遛”。可见,改革现行选举制度,推行“阳光竞选”势在必行。 宪法学家吴家麟说过:“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选举。”因此,在选举制度设计中,应尽快建立“非对抗性竞争选举机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候选人应直面选民或人大代表,在程序上为候选人的竞选提供机会,这也是选举的应有之义。2004年10月,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虽然这次修改仍然把组织权力保留在选举委员会手中,但较修改前,毕竟是一个进步。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陆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