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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权益 青岛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1:05 人民网

  人民网青岛视窗11月29日电记者宋学春、杨红报道: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从今天起,青岛市将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和企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告制度。

  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企业发生欠薪后,应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部门报告,并与本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偿还拖欠工资的时间、进度计划,签定书面协议。今后,凡没有执行欠薪报告制度、未履行欠薪偿还计划或不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欠薪超过6个月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另悉,为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对企业实行最低工作标准作出新的规定。实行最低工作标准的企业必须是:因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企业。报告内容包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今后,对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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