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征信社会的到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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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2:0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吴国平 征信社会 征信(CreditChecking或CreditInvestigation)一词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具体含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依此类推,那些专门从事资信调查和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就是所谓的征信机构。当一个社会普遍拥有专门的征信机构,并由这些征信机构依法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评估,同时以其信用产品供决策人在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账款、经济纠纷等决策过程中参考时,这样的社会就是所谓的征信社会。 走向征信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扩大了市场的半径,把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变成了一个现代的“陌生人社会”,从而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市场经济的“道德风险”剧增。为了有效解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英国于1830年在伦敦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从此揭开了人类建设征信社会的序幕。在大约经历了近170年的发展和建设之后,时至今日,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服务业已经发育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运作体系和法律法规支撑体系,并对各国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我国也已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适时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一方面,一大批各种形式的中外信用中介机构得以建立和引进。在所有中外信用中介中,以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创立的个人信息联合征信系统最为引人关注。另一方面,信用立法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首先是在《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大批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及其有关要求;其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早已于2002年初开始了起草专门和直接规范征信业行业和征信行为的行政法规即《征信管理条例》的工作,至今已几易其稿。以上种种迹象充分表明,中国正在积极稳妥地走向征信社会。 与传统的非征信社会相比,征信社会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征: 第一、信用维护靠法治。在以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为基础的非征信社会,由于市场的半径很小,信用交易量不大,信息不对称现象也不十分突出,所以市场信用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完全可以主要仰仗道德的力量来维护。而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征信社会,市场的半径已高度放大,信用交易已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此时,社会有效防范和控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秩序的手段主要不再是道德教诲,而是严格的法治。国际经验表明,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和严格的信用执法正是征信社会的一大基本特征。 第二、信用行为有记录。在非征信社会,人治排斥法治,朦胧挤出透明,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信用交易凭借的主要是自身的道德自律和与交易对方的良好关系。进入征信社会后,法治替代人治,透明替代朦胧,准确客观的信用信息数据便成了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征信社会里,将有一批资质良好的信用中介组织,随时都在依法向拥有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的部门征集有关的信用信息数据,并将其如实记录在案,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地加以保留。 第三、信用状况可查询。流言止于智者,失信止于公开。征信社会的信用中介组织,将依法搜集而来的企业或个人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加工制作成信用评估报告或者其他形式的信用产品,为社会提供到位的信用服务。市场主体在做出任何信用交易的决策之前,都可以直接向其购买信用评估报告,或者通过查询来透彻地了解交易对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征信社会是一个资讯开放程度较高的透明的社会。 第四、失信行为受惩罚。完备的信用体系本质上是一种奖优罚劣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企业和个人的各种失信行为必然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惩罚首先来自于市场,因为征信机构比较完整地记录了失信人的不良信用数据,并依法让其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这就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自动地转化和扩大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当一家企业(法人)或一个自然人失信时,其他的市场主体自然便会与其断绝往来,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丧失投资、就业、融资和贸易等等方面的市场机会,从而付出惨重的代价。对失信者的惩罚还来自于法律的制裁。因为征信社会的法律对信用行为进行了规制,信用执法者和司法机构将使失信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 中国走向征信社会,对广大国人来说,征信社会的到来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我们唯一可取的选择,就是应当勇敢地面向未来,坦然地走向征信社会。 一是应当高度珍惜自身信用。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企业和个人通向市场的门票。克瑞牢斯和威尔森的声誉模型充分表明:人们建立的良好声誉会给当事人带来长期收益(这种收益也有可能是道德或心理上的满足)。为了获得长期收益,当事人会坚持树立良好声誉。鉴此,在征信社会即将到来的时候,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不断地强化信用意识,高度珍惜自身信用,从而树立起良好的声誉。 二是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征信社会,信用信息的开放、搜集、加工和使用,往往会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法律将对其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并为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保护。我国进入征信社会后,法律也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但在征信服务过程中出现一些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现象总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和个人,在进入征信社会后,一定要高擎法律的利剑,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各项合法权益。(作者是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