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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竟抓出人命 宣威两男子被判10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4:45 新华网

  抓小偷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措施不当也会适得其反。被告人何尔才、何尔树因打死小偷犯下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21846.34元(含已支付的8000元)。

  昨日,法官来到宣威市看守所对备受当地关注的“打死小偷”案作出宣判。何尔树弟兄依然不解地说:“我们抓小偷打小偷难道也错了?”

  宣判结束,被告家属哭声一片。被告人说自己现在很后悔,没想到打小偷也会被判刑,“如果再来一次,我们绝不会做同样的事情了!”

  凌晨:我们抓了个小偷

  今年2月11日凌晨,宣威市公安局宝山镇派出所接到乐红村何尔才电话报案,称他们在山上抓获一小偷,请求处理。

  民警赶到现场现场,已经昏迷的“小偷”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外伤并疾病死亡。

  当晚,何尔树弟兄交代了事情经过:10日晚10点多钟,我们叔侄3人从宣威普立乡返回乐红途经红石壳(地名)时,发现有两人在村民夏某家地中挖洋芋,我们冲上去大喊道:“不许动!”偷洋芋者返身就跑,被我们弟兄逮住其中一人(何某),并叫他背着洋芋和我们回村委会。他不去,被我们用木棒打了几下才勉强跟我们走。不料才走出四五百米,他竟丢下洋芋想跑。气愤之余,我们才用木棒和锤打了他的腿和手臂。

  次日,何尔树弟兄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金8000元。

  殴打:构成故意伤害

  处理好受害人的身后事,受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死亡补偿、赡养、抚养等费228004.8元。

  宣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因被害人偷洋芋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诉机关指控构成故意伤害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受害人自身疾病和过错,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至于死者的弟弟(33岁)请求判令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余附带民事原告的请求依法可确认的是丧葬费5000元、死亡补偿46620元、抚养费86304元、赡养费14383.93元。据此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说法:学会尊重一个贼

  案件宣判后,一位退休政法干部说,怎么又打死了小偷!窃贼把手伸向一点钱财时,自以为正义的人用手去“杀”人。贼的手肮脏,你的手却有了血腥。常听见一些关于“是否防卫过当”的争论,可翻看殴打小偷致死的诸多案例,拳头大都在小偷毫无抵抗之力时抡起,打人者只有一个念头:揍他解恨。在法理上,这就是故意伤害的犯意,如果往致命的地方打,那就是起“杀机”了。

  承办法官说,小偷也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这个概念至今似乎仍然无法深入人心。当公众把目光一再投注到公权力恣意侵犯私权时,往往又忽视了自己私权的越位和滥用。法律的公平就在于,你打死一个小偷的时候,所获的罪责和你打死一个平常人没什么两样。普通市民没有权利殴打小偷,只有义务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完)(区鸿雁)(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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