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 两年审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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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5:52 新华网 |
11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该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应两年进行一次。该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被审计单位如有为套取扶贫资金,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性扶贫资金;擅自改变扶贫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八项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责令限期纠正或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扶贫资金审计资料及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作者:尹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