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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原外贸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案二审维持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6:48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11月29日电(董智永、丁力辛)2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保定市对河北省原外贸厅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案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友灿的上诉,维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原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友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的财产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友灿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办公室主任职务期间,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接受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宁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河北省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调度室副主任朱冀蕾、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贺立新,将两公司及下属企业获批的1239个汽车进口配额指标,分五次提供给丁宁的公司使用;2003年4月,李友灿还将向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索要的10个配额交给丁宁。为此,上诉人李友灿先后分五笔八次收受丁宁给予的人民币现金4723万元。2002年4月,李友灿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贺立新向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索要价值19万元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及手续费共计21.44万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友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河北省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44.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李友灿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提供赃款去向,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驳回李友灿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4年8月26日,李友灿受贿案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9月10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友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赃物及扣押的财产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李友灿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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