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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免职、再处理”的几点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0:25 红网

  广东省再次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个“不许”,并承诺“对他人送的钱,要坚决拒收;推不掉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这个重申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重申,而是“先免职、再处理”的重申,其力度和决心可见一斑。所以,此言一出,即引起了广泛影响。(据《南方都市报》11月26日报道)

  这则消息在传递出积极信息的同时,也存在让人担心的地方。去年末,某省也曾提出“凡收受200元以上的,一经查实就地撤职”。时间已接近一年,但还未听说有因此而落马者。是因为严厉的标准吓住了所有的人?还是所有的人的思想水平一下子提高了?抑或是此项规定难以执行?不得而知。为了让人们既对“先免职、再处理”的规定感到高兴,又不至于担心是在喊口号,笔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量化指标。某省提出的是200元,广东没有提标准。我觉得200元这个标准还是比较合适的。这个标准不仅要针对现金,也要适用于等价的礼品;不仅适用以后,也要追究既往。对于此前收受者,限期上交或者存入廉政帐户者,可免予追究,否则仍按“先免职、再处理”的规则执行。对于送、收礼品者,有积极检举他人并经调查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细化程序。一是细化核查的程序。收受礼金礼品之类都是在隐蔽状态下进行的,不容易被发现。这一方面,要发挥纪检的主观能力性,积极监督;另一方面,要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应规定,纪委凡是接到类似举报,要限期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送、收者,应将材料及时移交组织部门。二是细化免职程序。组织部门在接到纪委的材料后,应立即办理免职文件,在免职文件下发后,再按照规定进行其他人事调整。

  三、明确责任。纪检负责核查,组织部门负责免职。假如纪检在接到此类举报应查未查、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由当地党委或者上级纪委严肃查处。对于组织部门未按照规定下发任免文件者,追究负责人及其承办人的责任。凡属违纪违规两次者,责任人一律调出纪检、组织部门。

  四、公开透明。处理此类案件,已经查实的,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没有查实的,将调查处理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属实名举报的,应将调查情况向举报人反馈。(稿源:红网)(作者:谢茂明)(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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