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抢注”是对法律的合理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0:25 红网

  日前,北海一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市民为自己仅有2岁和5岁的女儿抢注了“涠洲岛和冠头岭”两个景点的商标,作为礼物送给她们。据悉,这是广西申请商标注册年龄最小的申请人。(11月27日《南国早报》)

  又是“抢注”!用“抢注”在google网站上搜索,一下子找到几万条相关信息,“绿茶”、“大地飞歌”、“杨利伟”、“中国印”……不一而足!然而,同样用“抢注”在《商标法》中查找,竟然没有找到“抢注”这个词条!由此,我不禁开始怀疑“抢注”这词的合法性,甚至开始怀疑这个词该不该存在。

  抢注,词面上解释是“抢先注册”。既然是“抢先”,必定有两方、两方以上对某一名称都有商标注册申请要求,且在仍没有进行申请的一方或几方中有一方是这个商标的合理合法的拥有者。然而,在每起“抢注”事件中,我们都没有看到哪家夺回被“抢注”的商标,甚至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懂得《商标法》的人都知道,除了九类不许使用的文字、图形作商标外,其他任何未被注册的文字、图形都可以拿来注册申请为自己的商标,包括人的姓名、地名、电影名称等人们观念上认为属于本人的名称,都可以被别人拿来申请注册为商标,法律上许可这样做。因此,那些文字、图形原本就不是法定归属于哪个人或哪个单位,当然不存在“抢注”之说。

  “抢注”在法律上、在道理上都讲不通,但事实上的确存在。如,“大地飞歌”这个商标,已经被云南民歌节所使用,却被善捉商机的人发现有关部门仍没有申请注册,就抢先一步成功实现注册。现行的《商标法》有申请在先原则,同一种类属的商标,谁先申请谁就获得注册权;对确实已经在使用但没有注册的商标,只能承认原先使用者在现在的规模、范围内继续拥有使用权,但不具有商标权。在法制观念普遍较低,商标意识比较薄弱的改革开放初期,出现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商标被人“抢注”,这让人爱莫能助地同情;然而,在已经普法的今天,在市场经济日臻成熟的现下,还有人为自己的商标被“抢注”而喊冤叫屈,那得到的就不是大家的同情,而是大家的蔑视,因为商标注册已经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谁再为“抢注”叫冤谁就是法盲,交这笔“学费”也是活该。

  据此,对那位为幼小孩子“抢注”地名作礼物的市民我们不宜诟议有加,而应看作是市民对法律的合理消费。(稿源:红网)(作者:成彪)(编辑:杨国炜)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深圳健力宝获中超冠军
意甲德比言和
2005中国国际时装周
广州车展美女图450张
经典两厢车狂热贴图
家居家装实用图库
北京打折楼盘信息汇总
娱乐风月图鉴
刘翔自传:我是刘翔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