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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明年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4:03 济南日报

  本报11月29日讯(记者庄云锋)《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今天公布(全文见六版),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除市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外,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将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办法》规定,在我市办理初次注册登记和变更、转移登记的车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机动车号牌,不予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物年度检测制度,检测合格才能办理车辆年检手续。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监督抽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本年度内不再抽测,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限期治理并复测,经复测仍不合格或拒不参加复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禁止上路决定书,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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