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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可涉足零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4:54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商务部近日调整了今年3月实行的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规定,首次批准外商投资性企业涉足零售和批发等流通领域。

  据《京华时报》报道,日前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的变动主要体现在第十一条: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员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指出,商务部鼓励更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并进入国内流通领域。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1月30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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