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灿受贿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巨贪悔过已晚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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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7:55 新华网 |
11月29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保定市对省原外贸厅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李友灿的上诉,维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0日作出的一审死刑判决。 衡水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友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的财产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省高院经审理查明,李友灿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办公室主任职务期间,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接受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宁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河北省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调度室副主任朱冀蕾、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贺立新,将两个公司及下属企业获批的1239个汽车进口配额指标,分五次提供给丁宁的公司使用;2003年4月,李友灿还将向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索要的10个配额交给丁宁。为此,李友灿先后收受丁宁给予的人民币现金4723万元。2002年4月,李友灿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贺立新向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索要价值19万元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及手续费共计21.44万元。 省高院审理认为,李友灿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提供赃款去向,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法裁定驳回李友灿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来源: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