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未批就发布合法吗? 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状告交警案庭辩激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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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8:40 南方日报 |
本报记者 贺信 通讯员 何倩丽 昨天下午,因广州警方金盾网一则提醒市民“该市对电动自行车拟不予登记”的通知引发的官司,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家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认为广州交警发布此文侵犯了其商业利益,提出了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本报11月4日曾报道)。 法庭上,双方就“交警依据未经人大批准的交通管理规定草案发布此消息是否适当”展开了激烈争论。 交警: 发布信息是服务行为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划入了“非机动车”的序列。该法有关条文还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是否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进行登记并允许其上路。 该法实施后,曾有消息称:正在协调论证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将不被允许登记上路。 广州交警认为,交警作为职能部门,公开信息是其应尽的义务。其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主动为市民提供服务,而且该信息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事实上,交警方面还在“惹来麻烦”的通知中说,交警部门已经开始对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进行纠正教育和执罚,请广大市民慎重选择出行交通工具,“切勿轻信关于电动自行车可以上牌等谎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销售商: 规定未经审批怎能发布? 4家经销商方面表示,既然未经人大审议通过的征求意见稿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职能部门怎能依此发布相关消息?原告认为,这种行为在事实上起到了误导消费者的作用。 “若电动自行车不能上牌,为何工商部门已给予注册登记,并发放了电动车经营许可证?”经销商在庭上反问警方。交警方则特别提出,按照其工商执照,经营范围所指的“电动车”并不是本案中的“电动自行车”。 交警方面反复强调,一直以来,广州从未为一辆电动自行车上过牌;且“五一”后,交警部门已开始对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进行纠正教育和执罚。在此前查扣“黑摩”的行动中,交警也曾查扣过电动自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