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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行贿不受贿 “牵线搭桥”也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8:44 新华网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11月30日电(巴特、孙洪盛)在生活中,大部分人都会这样认为:帮助别人“牵线搭桥”,自己既没有从中谋取利益,更没有行贿受贿,当然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可最近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告诉人们:不行贿不受贿,中间撮合也犯罪。

  阿荣旗那吉镇的张亮(化名)听说某乡镇要扩建政府大楼,他想承揽这项工程,就找到老同学孟某,要他帮忙撮合。为了帮张亮揽工程,孟某将张亮介绍给在政府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舅舅。受张亮的委托,他给舅舅送去2万元。事后,张亮将这项扩建工程顺利揽到手。4个月后,张亮、孟某的舅舅因涉嫌行贿、受贿被判刑,孟某也受到刑事处罚。

  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刑法》规定,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的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述行贿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财物,代为表达行贿人的要求等;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刑法》第392条规定,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解释说:“本案中孟某为帮助张亮实现承包乡镇政府办公楼扩建工程,积极在乡镇领导与张亮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转交贿赂金,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虽然他没有从中谋利,但其行为符合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他犯有介绍贿赂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完)(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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