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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出台责任追究办法 22条铁律规范交警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01 新华网

  交警的行为应该怎么规范,他们的哪些行为应该受到追究?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了在交警执法中需受到责任追究的22种行为。根据新近出台的《湖北省公安交警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这22种行为包括“超越规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地点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等。此外,如果公安交警随意办理机动车辆牌照业务,也将被追究其行政责任。

  这个办法规定交警的责任追究内容有5种,即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或警纪处分;停止执行职务、免职、辞退;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姜远海通讯员谢先国、黄进明、宋筱清)

  湖北交警执法22条铁律

  根据新近出台的《湖北省公安交警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交警如果受到下列情形之一,将予责任追究:

  超越规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地点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行推销各种设备、配件、宣传品或者其他商品的;邀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对处200元以下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票据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对处200元以上罚款,使用当场处罚程序的;罚款收费不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票据的;对违法当事人处以暂扣驾驶证正证、副证、行驶证或车辆,不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辆、驾驶员办牌、办证、年检、年审方面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的;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的;收费不作为的;民警在办牌、办证中,充当“车托”、“审托”或组织、指定“托儿”收取当事人托办费等费用的;私印、私购票据或者使用伪造、过期票据进行收费、罚款、非法谋利的;少收钱不给票、多收钱少给票或私分票款的;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过往车辆驾驶员或货主钱物的;对抵制、检举“三乱”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违反规定在本辖区内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卡的;文字或口头给下一级公安交警大队、中队和执勤民警下达上路收费、罚款任务指标的;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包庇、袒护下属工作人员“三乱”行为的;对民警“三乱”行为放任不管或者查禁不力,致使本单位多次发生在公路上“三乱”行为的或影响恶劣的;对群众举报本单位存在“三乱”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应当发现本单位存在上述问题而未发现的。(姜远海、谢先国、黄进明)

  (责编:林证)

  (来源: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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