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李要回了解约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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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07 东方网-劳动报 |
大李自2000年6月14日起应聘进入某电子设备公司工作。2002年11月1日,大李与电子设备公司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3年10月31日止;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又于2003年2月18日签订了一份内部岗位聘约,期限从2003年2月18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2003年11月21日下午,电子设备公司突然通知大李不用再来公司上班,并以不再续约为由,口头表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答应照发大李的工资到12月31日为止。大李由此离开公司,直至12月底回公司只领到了11月份的工资。大李随即提出,既然公司提前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就应该按有关规定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双方劳动关系属于‘终止’而非‘解除’”为由断然拒绝了大李的要求。数次协商未果,大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电子设备公司于2003年11月21日“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事实,并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上,电子设备公司认为,其是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才办理退工的,所以并非是提前解除,并向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标明退工日期为12月31日的《退工单》。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对大李的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裁决的大李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到2003年12月31日结束,单位提前终止了合同的履行,且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大李12月份的工资,所以,可认定单位是提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遂做出判决,支持了大李要求单位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来源: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