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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博”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22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厉正宏 吴宇11月30日报道:12月1日,中国政府为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而专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筹办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标志着中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又迈进一步。

  “针对一项大型国际活动的知识产权问题,专门立法加以保护,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在阐述这一条例施行的意义时说,一有利于树立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二有利于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利用本身拥有的资源筹措资金,从而保证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办;三有利于上海世博会各项筹办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进行。

  我国政府在世博会《申办报告》中明确承诺:保护世博会标志的有关知识产权。汪永清解释说,在保护世博会标志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了一些规定,但在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力度等方面仍不能完全满足保护世博会标志的实际需要。为了履行承诺,有效保护世博会标志,有必要专门制订保护世博会标志的行政法规。

  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依法办博和推动法制化进程的重大举措。世博会作为一项全球化的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盛会,世博会标志将受到全面、周详、有效的保护。即将实施的这一条例规定,包括上海世博会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上海世博会名称、主题词和口号,以及上海世博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和其他标志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将受到有效保护;受保护的还有国际展览局的局旗。据了解,上海世博会标志保护实施备案和公告制度,实行“一次申请、全面保护”的法律模式。

  汪永清表示,合理使用世博会标志对于宣传、普及世博会知识,传播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允许社会各界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世博会标志。但同时要求相关各方在使用时应当规范准确,不应使标志受到扭曲和丑化,也不应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当减损。

  中国申博成功两年来,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的不法行为屡见不鲜,干扰了办博进程,损害了国家利益。《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世博会标志属于智力创造成果,世博会标志权利人应当对其享有专有权,即未经世博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世博会标志;同时对“为商业目的使用”的行为作出了7种具体界定,将申办和举办上海世博会过程中产生的标志的权利人,都确定为上海世博会组委会。

  社会舆论认为,世博会标志保护的这一法规颁布实施,为世博会标志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全面、有效的法律依据,操作性更强。

  从权威部门获悉,这项条例颁布施行后,世博会组织机构还将制订世博会标志使用的管理程序,使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有效、严厉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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