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在职教师明起可申请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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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26 新华网 |
据福州市教育局发出的《关于继续做好在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从明天起,凡符合条件的在职教师可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申请,并提交基本材料。 此次认定的范围为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教师资格过渡工作和首次认定时尚未认定教师资格、已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教师资格过渡时期和首次认定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同或工作需要,应取得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的人员;2002年以来师范教育毕业未安排就业,关系寄存在我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的人员;民办教育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聘在岗人员。 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也可,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能参加认定。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聘在岗的非师范教育毕业的在职人员,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也可视同合格学历。申请认定初中、初级职业学校文化和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中学教师、中专学校教师在填报任教学科时,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另外,有4种情况的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2003~2004学年度考核不合格;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已取得教师资格,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2004年9月1日前后补充到教育系统工作未满1年的非师范类毕业生。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12月1日至10日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单位)审核后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在当地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个人申请不予受理。(记者关志杰)(来源: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