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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新规则有5大创新 公平性来弥补及时性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27 新华网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后的实施情况和市场需要,同时针对近一年多时间里暴露出来的上市公司问题,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的组织下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一次大手术。之所以说是大手术,是因为此次修订涉及内容多、范围广,条款增加多达30%以上。对于这次全方位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认为,较之老的规则,新版《股票上市规则》更具有针对性、逻辑性和可操作性。相信新规则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和信息披露透明度,是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该负责人还分析指出,具体看来新规则有几点创新之处值得关注。

  首次提及公平性

  新规则在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方面首次提及公平性原则,弥补了原来只强调及时性的不足。

  新规则第二章第二节内容显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

  记者翻看了以往几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性的确是一贯强调的,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基本义务的首要义务。然而,根据具体实践情况来看,及时未必代表公平。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个别公司会在向市场披露信息前夕,即在上报交易所之前已将信息先报送了地方上的其他部门。以定期报告为例,由于地方有关政府机关的要求,上市公司往往会将需要披露的报表首先上报了这些部门,这些部门显然优先于市场得知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强调公平性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向这些部门提交需披露信息的同时,也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材料,以保证市场和这些机关同步获得相关信息。显然,这样做才能更好的体现我们一直所强调的三公原则。

  停牌制度得以革新

  为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新规则改革并简化了停牌制度,取消了季度报告和部分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此举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一直以来,市场对于停牌制度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根据现行的例行停牌制度,往往一个交易日会出现上百只股票停牌,这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延缓了市场对信息的反应速度,降低了市场效率。更严重的是,零星的警示性停牌夹杂在大量例行停牌之中,很难起到警示市场的效用。据统计,在上市公司的停牌总量中,例行停牌占了很大的比例,而涉及股价异常波动的特别停牌占停牌总量的比例还不到10%,导致投资者把停牌视为一种正常的现象。事实上,随着证券信息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在开市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得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新规则在保证投资者有足够时间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前提下,提高了市场效率。因而,此次取消季报和部分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表明例行停牌的逐步减少将是一个大趋势。

  另外,在停牌和复牌的问题上,新规则赋予交易所更多的自主权,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临时停牌问题上。总之,停牌制度的革新,符合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的要求,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

  关联交易规定细化

  新规则不仅将关联交易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调整了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最有特点的是对大盘股公司、小盘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监管指标进行了细分。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新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对大盘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逐步放开;对小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则依然严格。为什么进行这种细分,是因为一些国有大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往往是大手笔、大金额的,而且发生频率较高,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等。如果不加区分地一视同仁,这些大公司稍微进行一点关联交易,就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样对于大公司而言,运作成本太高,工作效率也受影响。新规则对于这些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额度适当予以放宽,这将更加有利于大公司的日常运作。

  全力保障董秘工作

  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秘书职责、权利和义务,并将此专门列为一节,以此表明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重要地位。

  具体看来,原来的规则也对董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有所要求,但新规则使之进一步明确,增加了董秘职权范围的规定,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并支持、配合其工作。

  最具看点的是,新规则增加了这样一项要求,即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此项规定不仅可以防止上市公司出现董秘位置空缺的局面,同时还能有效保证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的不间断。

  合并可转债上市规则

  修订后的新规则还理顺了《股票上市规则》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关系。

  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的大部分内容与《股票上市规则》有所重复,因而,此次修订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特殊规定并入了新版的《股票上市规则》的各个相关章节中,同时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这一合并,一方面可以增强规则使用各方的工作效率,即只需按照一个规章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同时也使得规则的逻辑性进一步增强。(记者王璐)(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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