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民告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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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55 南方都市报 |
广州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民告官 天河城管决定拆除东圃一处商铺成了被告,大队长与一名女商户对簿公堂 本报讯(记者张斌)由于东圃镇政府越权审批,原告建起商铺联成片的某市场,由此引发部分商户不服商铺因是“违法建筑”面临被拆命运,状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天河城管大队长昨日坐到了行政诉讼被告席上。这是广州行政机关的首长首次出庭参加行政案件的审理。 天河人大代表与干部旁听 昨日上午,天河区法院因公开审理这宗“民告官”案,该院中法庭一大早就挤满人,天河区人大代表及区属行政部门有关领导和干部50余人旁听该案。 此案原告是31岁的妇女黄某。据了解,黄某于1997年与天河区东圃镇前进村属下的前进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13年的《场地出让合同》,根据前进发展公司提供的由广州市规划局批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东圃镇政府批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在天河区黄埔大道以北前进竹木市场出资兴建了面积为104平方米的商铺、仓库。 今年4月28日,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认为东圃镇政府核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属于越权审批和无效审批,原告所兴建的商铺和仓库属违法建筑,便作出无条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记者了解到,牵涉到上述市场“非法建筑”面临被拆命运的商铺有上百户,目前,状告天河城管大队的有11名原告。 大队长庭上一言未发 经过1个多小时庭审,焦点人物天河城管大队长始终端坐在被告席上,直到庭审结束他仍是一言未发,一直由其代理人发言。 天河城管大队的代理人答辩称,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黄埔大道宽60米,道路两侧应各留出10米的退缩位,而上述市场位于黄埔大道北侧才4-5米,在规定10米的退缩位范围内,阻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是东圃镇政府越权审批所致,加上该整体建筑基本没有外观装饰,严重影响了城市容貌,依法应予拆除。 大队长:出庭后感触大 本报讯(记者彭科)庭审结束后,天河城管大队大队长对记者介绍,此次出庭,是根据天河区政府和区人大的要求,作为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庭。 这名大队长表示,通过参加此次公开审理,他有两点非常大的感触,一是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对被执法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此次案件从执法上说,事实清楚,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原告并不是很了解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将对城管执法工作加强管理,要求执法人员在运用法律法规时,要非常慎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程序办事。至于今后是否会继续出庭,他表示,要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如果能够参加审理,他会尽量参加。 庭审背后 天河将建官员出庭应诉制 本报讯(记者张斌)昨日庭审结束后,天河区人大副主任黄小忠表示,天河城管大队长坐到了行政诉讼被告席,是广州首次由行政部门首长出庭行政诉讼,通过该尝试,天河区将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应诉制,形成惯例。 中大一位法学专家说,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核心,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当被告,这本是一件十分平常的事,可是行政机关领导(部门首长)出庭还是很少见。 该专家指出,行政领导不出庭造成一些弊端,首先违法行政行为难以自纠,行政领导不参与诉讼,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其行政行为具体错在哪儿,其违法性如何;其次有损司法形象,影响干群关系,老百姓赢了官司,心里不会顺畅,输了官司,会认为是官官相护;第三不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法水平和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整体的提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正是以案说法、献身学法的机会,可以通过行政审判增强法制意识。如果行政领导不出庭,难免有对法庭不尊重之嫌。行政领导应高度重视出庭应诉事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委托分管领导按时出庭。 图: 原告黄某在法庭上不时把头深埋,显得心情沉重。本报记者许冰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