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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腾讯讨QQ号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56 南方都市报

  状告腾讯讨QQ号被驳回

  法院认为该网民无法证明对此QQ号的所有权,原告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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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国栋 通讯员张敏)花2400元买来的QQ号半个多月后却无法登录,原来是腾讯公司认为该号码属员工被盗内部号码将其收回。网民认为腾讯公司侵犯自己的网上虚拟财产,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欲讨回QQ号(本报今年8月26日深圳A43版曾作报道)。福田区法院日前一审认为,网民无证据证明该QQ号为其购得,也无法证明其对该号的所有权,因此驳回网民的起诉。

  2400元买来QQ号只用了半月

  据了解,今年3月8日,网民吕某花240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一个QQ号,并设立“手机捆绑”服务。3月24日,吕发现购得的QQ号无法登录,咨询腾讯公司时工作人员让其填写号码申诉表,并称用手机可直接取回密码。但次日吕某发现自己的“手机捆绑”服务被取消,再次致电腾讯公司被告知该号码属腾讯公司员工的内部号码,发现被盗后现已收回。吕某认为腾讯公司侵犯其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遂将其告上法庭。

  这起较为新颖的虚拟财产之争也在不同级法院间产生不同的意见。福田法院在接到吕某的起诉后裁定认为,吕某主张权利的对象应是号码的出售者而非腾讯公司,裁定不予受理。而深圳市中院终审裁定认为,吕某与号码出售者没有纠纷,吕某与本案中腾讯公司有利害关系,且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起诉条件,福田法院应予受理。

  无法证明QQ号为其购买所得

  福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吕提供的谈话记录和手机短信等证据,因可以修改和编辑,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吕某无证据证明该QQ号是其购买所得。

  根据《软件许可协议》和《QQ用户协议》,QQ号码属于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用户,如果发现使用者并非号码原注册人,腾讯公司有权收回号码。因此,在初始注册人不是吕的情况下,腾讯公司有权收回该QQ号码,腾讯公司不存在过错,吕先生要求腾讯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吕先生无证据证明QQ号是其购买所得,更无证据证明其享有该号码的所有权,因此其要求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

  据悉,对该判决,原告方已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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