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不准再以“优惠政策”跨区拉户、争抢税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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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0:02 新华网 |
税收要属地化管理,任何地区都不得违反规定跨行政区划管户,以所谓“优惠政策”跨区拉户,争抢税源。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严格实行属地征收税收征管原则的通知。 据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所在地一致的,以注册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实际所在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严格按照上级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依法行政,不得违反规定跨行政区划管户,以“优惠政策”跨区拉户,争抢税源;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将结合2005年度审查,对落实属地管理、属地征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上述原则的一律予以纠正。原已经过市级管理机关同意的,也要重新清理、认定。税务机关将在清理跨区管户的基础上,建立纳税人迁移转户制度、跨区管户举证制度、纳税户籍备查制度、争议裁决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税收秩序。(记者曹莉)(来源:新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