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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青蛙可能坐牢(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0:1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买卖青蛙可能坐牢(图)
图为虎纹蛙。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前天,鄞州区农民周某在焦躁之中等来了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因为收购了250只虎纹蛙,他被认定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今年42岁的周某是鄞州区塘溪镇人。2002年上半年,周某做起了收购青蛙的生意,他曾两次到三门县收购青蛙,然后运到宁波大世界水产市场出售获利。

  2002年6月16日中午,周某与项某合伙租用陈某的货运车第三次来到三门县涅浦镇收购青蛙。在一个叫黄金坦的地方,周某负责望风,项某则在陈某的帮助下向当地农民收购了170多公斤的青蛙,他们将这些青蛙进行了分类,将普通青蛙和俗称为“乌灯”、“田撞”的虎纹蛙装入了不同的箱内。在准备运往宁波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过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确认周某等人收购的青蛙中有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的虎纹蛙共250只。

  今年11月4日,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提起公诉。11月18日,三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250只,情节严重,由于周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据了解,参与非法收购虎纹蛙的项某和陈某已先于周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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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惩罚加重

  市中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颁布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对非法捕杀、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犯罪的刑事责任。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则增设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些规定,有效扼制了对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杀。

  这位法官还说,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力度,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他还特别提醒一些饭店经营者:“如果随意采购珍贵野生动物,很有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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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虎纹蛙

  学名为Ranatigrina,属蛙科,产于华东、华中、华南各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体长可达10厘米,皮肤粗糙,身体布满大小疣粒。背面呈黄绿棕色,有不规则斑纹。腹面白色,前后肢有横斑。趾端尖,趾间具全蹼。前肢粗壮,指垫发达,呈灰色。雄蛙具处声囊一对。虎纹蛙生活在近山的旷野、水田和池塘中,捕食昆虫、蚯蚓和其他小型蛙类。(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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