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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减薪立法败诉 港府将上诉终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0:52 人民网

  人民网香港11月30日电昨天,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3位法官以2比1裁定,特区政府在公务员控告政府立法削减薪酬一案中败诉,理由是“《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的第10条,从根本上违反了基本法第100条的规定,令公务员聘用条件低于回归前的水平”,故宣布有关法例“违宪”,两名申请人毋须按受雇合约接受减薪。港府在研究判词后,昨天已立即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该案由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单元格全(MichaelReidScott)及前高级督察刘国辉提出,原讼庭曾判政府胜诉,两名公务员不服并上诉至上诉庭。上诉庭副庭长罗杰志及法官郭美超在联合判词中称,根据基本法第100条,保证回归后公务员的“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而回归前并无法例容许更改公务员的薪酬,故特区政府如非与公务员双方达成协议,绝不可以单方面减薪。

  至于特区政府为减薪而立的法例,即《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的第10条,指薪酬可以调整是包括减薪,两位法官认为改变薪酬是改变合约,是一个基本的改变,一定要得到劳资双方的同意;而当局将有关条款加入法例中,亦反映当局明白,在立法前并无依法减薪的可能。

  原讼庭法官夏正民在原审判词中指出,有关的薪酬调整只属一次性,加入的条款所造成的减薪幅度,并未令公务员的薪金低于回归前的薪金,故未违反基本法第100条。上诉庭两位法官认为,该条款赋予政府权力去减少公务员的薪酬,可谓“前所未有”,倘认为这不会令聘用条件低于回归前的水平,简直是“为求方便而罔顾现实”。不过,上诉庭首席法官马道立则认同原审法官的判决,他认为政府一直有不受限制的权力立法影响固有的合约,包括公务员的受雇合约,并有权就公务员的薪酬作出修改。

  马道立又指出,基本法第100条只是确保香港顺利过渡及延续性,公务员的聘用条件不能“较以往为不利”,而不是要较佳的条件,而公务员的受雇合约,亦应受制于任何基于公众利益而订立的法例,故裁定有关法例未有违反基本法。(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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