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告城管大队长出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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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1:0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记者柯学东通讯员黄焕葆、王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天河区法院行政庭法官邱镜崧: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行政“一把手”出庭的确还是第一次,原因在于“一把手”不一定熟悉诉讼业务,派出代理人出庭也是正常的。我个人的看法是不一定非得“一把手”出庭,这样反而会影响审判效率。另外,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案件非要“一把手”出庭。因此,“一把手”出庭,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对庭审也没有实质影响。 中山大学讲师毛玮:“民告官”,官要不要出庭,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当然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也没什么坏处,不妨试一试,至少可以让“一把手”亲身体验法律,对下属是否依法行政有个直观的感受。而对于原告来说,能在法庭上当面与“当官的”对质,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昨天上午,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天河城管大队长黄育波坐在了被告席上。据了解,黄育波是广州市第一位出庭应诉的“一把手”官员。 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小忠告诉记者,天河区准备以此案例为契机,把“一把手出庭应诉”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城管拆商铺引发“民告官” 该案的原告是31岁的黄国珍,来自广东鹤山,是广州东圃前进木材市场的一位经营者。据黄国珍说,早在1997年,她就与前进村属下的前进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租用该村一块土地13年。 在此期间,前进村发展公司的经理向她出示了两份许可证,即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东圃镇政府批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根据这两份文件,黄国珍在天河区黄埔大道以北前进竹木市场出资兴建了面积为104平方米的商铺和仓库。据黄国珍介绍,当时与她一样租了土地建商铺仓库的还有好几百人。商铺建立以后,他们一直按每平方米土地5~6元的月租交纳租金,并一直在守法经营。“直到2000年,也没有任何人说我们的商铺和仓库属违法建筑。”黄国珍说。 可是到了2000年年末,前进村又与广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此后的局面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管部门的违法强制拆迁通知接踵而来,当时我们都蒙了,我们不是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吗,怎么成了违法建筑了呢?”黄国珍表示不能理解。 经过多次组织协商、听政等程序后,今年4月28日,天河城管签署了一纸《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黄国珍等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商铺和仓库。黄国珍等9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10月12日,天河区政府的行政复议书维持了天河城管的处罚决定。两天后,前进木材市场的商铺和大部分仓库遭到强行拆除。黄国珍等人遂把天河城管告上了法庭。 昨天上午8时30分,此案在天河区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令人意外的是天河城管大队长黄育波坐在了被告席上。 原告出示“政府文件” 在法庭上,黄国珍手里保存了3份材料:一份是她1997年与前进村属下的前进发展公司签订的《场地出让合同》,合同期限长达13年;一份是前进公司提供的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有一份是原东圃镇政府核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黄国珍认为,政府文件就是所谓的“违法建设”不违法的“铁证”。 城管大队则提出,东圃镇政府作为镇一级行政单位,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属于越权审批和无效审批;城管大队拆除依据无效文件建设的违法建筑是正当行为。 听了这番话,黄国珍变得激动起来。“既然东圃镇政府有错误,为什么错误导致的后果要我们承担?”“东圃建委是政府部门,城管大队也是政府部门,都是政府部门,我们到底相信谁?”“我们是按照政府批文在指定的范围修建商铺和仓库的,批文是不是合法,我们怎么去识别?!” 城管大队表示,黄国珍应该就其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违法审批的当地政府;而不是针对城管大队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首次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黄育波一言未发,他面前麦克风的显示灯一直没亮过。直到庭审结束,黄育波才首次向记者表明了态度,“我认为我们的行为是合法的。”对于首次坐上被告席,黄育波直言“感觉挺好的”。 城管大队长称要“少当被告” 黄育波说,此次出庭的目的,主要是“对城管队伍的执法水平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对于自己亲自出庭的行为,黄评价认为,“能够亲自听听当事人的感受,对自己以后的工作有好处。同时,这也能督促我们更严谨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直白地说,就是‘少当被告’。” 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小忠告诉记者,“安排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在年初就有的安排”。 天河区人大代表李霭珍认为,“我说什么就是什么”,是政府机关中存在的不良倾向。说“许可”的是政府,说“不许可”的也是政府,少数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不满”就是这样产生的。东圃镇政府越权审批,这是对群众利益的不负责,应该对此进行赔偿。(来源:广州新闻) | ||